盐规[2005]7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妥善解决盐城市区居(村)民住房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盐城市区居(村)民住房历史遗留问题规划认定的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四日
盐城市区居(村)民住房历史遗留问题规划认定的实施办法
一、为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切实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及规定,结合我市市区居(村)民住房规划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适用的规划认定对象系指盐城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年)所确定的市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因规划管理体制调整、市政工程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拆迁、自然灾害等客观因素造成的,居(村)民已建成的住房仅有土地使用证但房屋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执照)等法定证件没有或不全的历史违法建设。
三、本办法所规划认定的住房面积为拆迁补偿的基本依据之一,如规划认定的房屋权属人书面承诺未予规划认定的违法建设在城市建设需要时自行无偿拆除,则规划认定的住房面积可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四、进行规划认定的住房必须在1996年版航测图上存在,且现状存在于其宅基地范围之内,对已灭失的建筑物不得再进行规划认定。
五、进行规划认定的住房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1996年以前因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或其他原因拆迁并按原拆迁补偿安置建成的房屋,拆迁部门没有为被拆迁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执照)的房屋;
2、1997年以前原城区建设局审批手续已办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填好,但没有发证给建房户或建房户未领证并已实际建成的房屋;
3、依据原城区建设局《施工通知单》建成的房屋;
4、五星村在划入江苏悦达集团期间,因规划管理脱节导致的部分村民仅向原悦达农工商总公司申报批准建成的房屋;
5、祖居的村(居)民(以1986年版航测图或1986年以前户籍为依据)在市区只有这一处宅基,1998年及以前已经分户,且该宅基的现有户籍成员中,均未享受过房改房、福利分房、职工集资建房和多层农民住宅楼待遇的。
六、符合上述条件申请规划认定的住房,以市规划局接收原城区建设局移交的存档资料作为核准依据。对确因历史原因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经规划部门核定是否符合上述规划认定条件后,再到国土部门申请补办宅基地批准手续。
七、符合第五条前4款条件申请认定的住房,实际建筑面积小于原批准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认定;实际建筑面积大于原批准面积的,以原批准面积认定。
八、符合第五条前4款条件但认定建筑面积难以计算的和符合第五条第5款条件申请认定的住房,按以下办法计算认定建筑面积,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计算建筑面积的,一律按实际建筑面积认定。⑴200m2及以上宅基地均以200m2计算宅基面积,按最大不超过140m2确认建筑面积;⑵135m2~200m2之间的宅基面积,1996年版航测图上建筑物为楼房的,以135m2计算宅基面积,按最大不超过140m2确认建筑面积;图上建筑物为平房的,以实际土地使用证面积作为宅基计算面积,按不高于0.7容积率认定建筑面积,其中宅基地中含巷道等公共用地的,不再增加计算容积率。⑶135m2~50m2的宅基地(不含135m2),以实际土地使用证面积作为宅基计算面积,1996年版航测图上建筑物为楼房的,确认建筑面积的计算容积率不得高于1.1,且认定的建筑面积最大不超过135m2;图上建筑物为平房的,按不高于0.7的容积率认定,其中宅基地中含巷道等公共用地的,不再增加计算容积率。
宅基地面积在50m2及其以下的小宅基,如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5m2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予以认定。其中宅基地范围以外的建筑应先行由规划部门核定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再到国土部门补办宅基地批准手续,但其累计宅基地面积最大不超过50m2。
九、个人申请需提供如下书面材料,到盐城市规划局亭湖分局申报办理:①经村(社区)审核的书面证明材料;②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③规划认定所需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及房屋产权权属证件(含施工通知单、房产权证明等);④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⑤拆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⑥已交纳有关规费的发票及复印件;⑦其他相关材料。
十、申报材料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规划认定初审手续。
十一、规划认定初审结果应在所在村(或社区)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户籍、宅基情况、房屋位置和面积等。
十二、公示期间如无举报或未要求复核的,由市规划局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交费面积并发出《盐城市市区居(村)民住房规划认定面积收费通知书》,按30元/m2标准补交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如公示期间有举报或要求复核的,市规划局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不予规划认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符合的,市规划局按以上规划认定要求办理规划认定手续。并于当日内核发《盐城市市区居(村)民住房规划认定面积通知书》,由统一申报办理的单位或个人签字后发出。
十三、以前所发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十四、本办法从2005年6月4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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